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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62014/12

坚守安全底线 严守生命红线 新《安全生产法》12月1日起实施 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元

发布者:转载自《宁波晚报》 浏览次数:3476 次

        2014年8月3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通过了《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的决定》,并且决定于2014年12月1日起正式施行。
新《安全生产法》进一步强化了企业的主体责任、加大了违法处罚力度、加强了政府监管。
   作为安全生产领域的综合性、基础性法律,新《安全生产法》坚守“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崇高理念,完善了安全生产工作方针,创新了工作机制。新《安全生产法》在原法的基础上做了较大修改和完善,是依法治国方略在安全生产领域的具体体现,必将全面规范安全生产法治秩序。
据了解,我市纳入安全生产监管的生产经营单位约50万家,其中规模以上企业7000余家。新《安全生产法》的实施,织起安全生产的“高压线”,加大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责任追究力度,无疑让企业拉紧了“关爱生命,关注安全”这根弦。

  严守“生命红线” 强化以人为本
  新法提出,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充分体现了习近平总书记等中央领导同志关于安全生产工作的一系列重要指示精神,坚守“发展决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为代价”这条红线,牢固树立“以人为本、生命至上”的理念,更好地诠释了在重大险情和事故应急救援中,人民群众的生命安全高于一切。
  同时,确立了“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安全生产工作“12字方针”,明确了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地位、主体任务和实现安全生产的根本途径。
  具体来说,“安全第一”要求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必须把安全放在首位,安全生产责任重于泰山,绝不能以牺牲人的生命健康为代价换取发展和效益。“预防为主”要求把安全生产工作的重心放在预防上,强化隐患排查治理,“打非治违”,从源头上控制、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综合治理”要求综合运用行政、经济、法治、科技等多种手段,充分发挥社会、职工、舆论监督各个方面的作用,抓好安全生产工作。
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人民权益要靠法律保障,法律权威要靠人民维护。有法必依,执法必严,违法必究。生命红线不可逾越,法律底线不可触碰,对这部法律重器,我们必须满怀敬畏之心,严肃认真遵守执行。

  政府 强化“三个必须”,加强安全监管
  按照安全生产“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管业务必须管安全、管生产经营必须管安全”的“三个必须”要求, 新法加强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的职责。
  规定国务院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安全生产工作协调机制,及时协调、解决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中的重大问题。
  明确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实施综合监督管理,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有关“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明确各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作为行政执法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法律、法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明确乡、镇人民政府以及街道办事处、开发区管理机构等地方人民政府派出机关的安全生产职责。

  企业  安全生产主体责任更加具体明确
  新《安全生产法》明确规定:“强化落实生产经营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生产经营单位负责、职工参与、政府监管、行业自律、社会监督的机制。”要求企业负责人对本单位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同时,对规范企业内部安全管理作了进一步明确:
  生产经营单位委托规定的机构提供安全生产技术、管理服务的,保证安全生产的责任仍然由本单位负责。
  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具体内容和要求,建立相应机制,加强对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情况的监督考核。
  完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设置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配备,明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以及管理人员的“七项”职责,强化教育培训规定,保障实习学生和被派遣劳动者的权利。同时,新法把事前预防、隐患排查治理作为重要内容纳入法律规范,要求生产经营单位必须建立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做到及时发现并消除事故隐患。
  对一时无法整改的隐患,要求做到责任人员、整改措施、整改资金、整改时限和应急预案的“五落实”。对未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未采取有效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行为,设定了严格的行政处罚。
  安全监管部门对拒不执行停产停业整顿决定、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现实危险的生产经营单位,有依法采取停电、停供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的权力。
  新法在总则部分明确生产经营单位应当推进安全生产标准化工作,提高安全生产水平。统计显示,目前,我市已有近8000家企业通过了安全生产标准化验收。
为解决中小企业安全生产“无人管、不会管”问题,新法规定高危企业应当聘请注册安全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并鼓励企业投保安全生产责任保险,增加事故应急救援和赔偿资金来源,减轻政府、企业负担。

  公众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可向12350举报
  安全生产工作涉及方方面面,新法注重发挥包括工会、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新闻媒体以及社会公众的监督作用,实行群防群治,将安全生产工作置于全社会的监督之下。
  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发现事故隐患和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有权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报告或举报,安全生产举报投诉电话为12350。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发现其所在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存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时,应当向当地人民政府或者有关部门报告。
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等单位有进行安全生产公益宣传教育的义务,有对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舆论监督的权利。

  责任追究  特别重大事故最高可罚2000万元
  新《安全生产法》加大了对违法行为和事故责任的追究力度,尤其加大对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的处罚力度。
  对非事故违法行为的处罚,新法维持罚款下限基本不变的情况下,将罚款上限提高了2倍至5倍,并且多数罚则不再将责令限期整改作为前置条件。
  对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单位的处罚更加严厉,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20万元至2000万元的罚款。
  对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管理职责,而导致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也加大了处罚力度。按照事故等级,分别处以其上一年年收入30%至80%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如果主要负责人对重大、特别重大事故负有责任的,则明确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新法的这些规定,既反映了‘打非治违’、‘重典治乱’的现实需要,也强化了对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的震慑力,有利于降低执法成本、提高执法效能。”市安监局相关负责人表示。
  针对现实中,一些生产经营单位“不怕罚款、怕曝光”的情况,新法的此次修改增加了公告制度,要求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建立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库,如实记录生产经营单位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信息。对违法行为情节严重的生产经营单位,应当向社会公告,并通报行业主管部门、投资主管部门、国土资源主管部门、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和有关金融机构,褒扬诚信,惩戒失信。

 
事故等级 原处罚 新安法处罚   
一般事故 10万元-20万元 20万元-50万元   
较大事故 20万元-50万元 50万元-100万元   
重大事故 50万元-200万元 100万元-500万元   
特别重大事故 200万元-500万元 500万元-1000万元   
  情节特别严重
1000万元-2000万元